问题 | 上海仲裁委员会装修纠纷简易程序仲裁规则(试行) |
释义 |
2、 如果双方同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或上海仲裁委员会装修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或仲裁中心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解决协议作出裁决,如果双方要求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或要求仲裁中心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决,则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可以在首次开庭前向仲裁中心提出反诉申请。仲裁中心受理反诉申请后,应与仲裁申请一起审理。 IV.如果双方同意由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仲裁中心应指定1-3名仲裁员。如果双方不申请撤回仲裁员,案件应由相关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如果双方同意仲裁中心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主任应根据《仲裁法》和双方的调解/和解协议指定一名仲裁员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通知仲裁活动。当事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仲裁庭审理装修纠纷案件,应当让当事人陈述意见,进行答辩和质证。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愿意调解的,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有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仲裁庭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更正。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中心提交< A>委托书< < > > < P> >席。仲裁中心受理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诉申请后,应及时向双方发送有关仲裁文件、通知或材料。 仲裁文件、通知或材料可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发送给双方或其代理人。发送地点应为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和通讯地点,最后一个已知的上述地点应视为已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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