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法》有哪些明确规定 |
释义 |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由于人民法院不调查案件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不收集书面证据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代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行事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无传票缺席判决;(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十二)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法官有贪污、受贿、贿赂行为的,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就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责令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裁定、调解书应当责令停止执行,但是追讨赡养费、赡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的,不得停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发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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