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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认判断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所谓确认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审判,依法确认被起诉对象的合法性、有效性、无效性或违法性的判决形式。虽然确认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确立较晚,其法律基础远不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等其他判决形式深刻,但它比其他判决形式更受关注。纵观目前对判决确认的研究,虽然许多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很难对判决的本质有深刻的见解。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确认判决的频繁滥用甚至滥用。因此,行政确认判决的再确认,或者说再确认,是讨论的前提。
    

确认判决不同于确认行为。确认判决是法院作出的一种判决形式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决,确认诉讼是一种诉讼。司法权通过确认判决,宣布现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或无效,并确认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或存在。它既不赋予权利也不赋予义务;既不建立法律关系,也不排除事实,只澄清争议。通过这种判决形式,行政主体可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自觉予以纠正;通过本判决,原告可以进一步获得行政赔偿。在一篇关于确认判决的文章中,作者指出,行政确认判决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消除法律行为的效力;最终确定权益归属;并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产生。这种认识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颇具代表性,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误解。这种观点没有把握确认判断的本质特征,没有认识到确认判断的功能,忽视了确认判断的依据以及确认判断与其他判断形式相比的区别,确认判断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陈述性。撤销或者变更判决,改变原有法律关系,消除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只能确认并宣布现有的法律地位。它是对现有法律事实的澄清,不提供权利、身份或义务。它的真正目的是防止麻烦,限制行政法,促进行政机关守法。第二,既判力与世界的相关性。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一经确定,该判决对请求作出的判决将成为规范双方未来法律关系的规范。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次发生争议时,不得提出相互矛盾的主张,当事人不得对判决提出异议,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判决相矛盾的判决。简而言之,不允许就判决发生另一场争议的效果是既判力。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指的是谁受既判力的约束,后者指的是判决中的约束。确认判决与其他判决的区别在于前者。其他判决一般只对案件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力,但确认判决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具有世界性
    

考虑到行政权力涉及公共利益,行政判决确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一定妨碍行政机关根据管理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例如,为了促进公共事务的需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了行政合同,经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根据既判力原则,当事人和法院均无权变更合同,除非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是,行政机关有权单方解除本行政合同,或者行政机关有权单方解除本行政合同。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判决的既判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第三,判决的既判力是不可执行的。与执行判决不同的是,确认判决只澄清了现有的法律状况,没有赋予权利或义务,没有可执行的内容,不能通过司法强制实现。通过司法权的宣示,一方面是为了证明争议的事实,防止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运用司法权监督行政职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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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