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可以刑事立案吗? |
释义 | 法律网网友咨询:晚上10点,一家六人闯入我家,三人砸玻璃,一人打伤我家一人,一人辱骂我家。当晚报了案,派出所只是对砸伤做了调解,调解不成。要我们上法院起诉。对砸碎玻璃,损坏门窗架未做处理,后来又去我家对损坏的财物做估价。我们可以要求派出所刑事立案处理吗? 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 杨建旭律师 回复:够刑事案件他们才会立刑事案,他们会根据案情作基本判断。 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 薛桂荣律师 回复:如果鉴定价值达到5000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给予刑事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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