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的范围是什么。因信托合同的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的损失,即失去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机会。利润损失,即在现有条件下,无过错方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伤害导致的工作收入损失减少 4。其他可用利益的损失 对损失赔偿的范围做出了更具体的限制,即,赔偿上限不得超过无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因合同未成立或解除给另一方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和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但也包括利益的损失,即因缔约过失造成的缔约(交易)机会的损失,也称为间接损失或负损失。如果这种损失得不到赔偿,不仅违反了民法上的全面赔偿原则或恢复原状原则,而且不利于良好交易秩序的形成。然而,对信托权益中损失的权益的赔偿必须限于该权益的可预见范围,并且该损失与缔约过失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此外,信赖利益的补偿不得超过履约利益。承包费,如承包现场调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准备和实际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例如为将标的物运输给买方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变更或解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伤害支付的医疗费用等合同费用 5。因合同费用支出或履约准备和实际履约支出等造成的利息损失 基于上述介绍,合同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相应的范围。我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将对缔约过失直接损失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仍有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com,谁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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