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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表达要约的法律效力
释义

1、 要约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限制、变更和扩大。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非常必要的。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上又称承诺资格,即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根据自己的承诺取得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
    

(1)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有权接受要约人。当然,由于受要约人的特殊性,这项权利具有个人性质,不能转让。(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这项权利。(3)一旦受要约人表示其接受要约的意图,合同即成立,在要约人和接受人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关系。要约的有效条件是什么?要约通常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为了使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没有这些条件,要约就无法在法律上成立或产生法律效力。报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1。要约必须是合同特定当事人的意向表达。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要约。但是,报价人必须是合同的特定一方。所谓具体当事人,应当客观地由外部世界决定。至于他们是谁,无论他们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自己还是他们的代理人,都可以不去管他们。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必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其外在表现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不具有主动订立合同目的的行为,虽然看似要约,但不应被视为要约。这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主要区别。要约必须是发送给对方的意向表达。只有当要约被对方接受时,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要约人向谁提出要约,即他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对方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未指定的人。报价的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所谓要约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能接受。所谓“诚信”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因此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在要约中。如果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包括在内,允诺人就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他做出承诺,合同也无法成立,因为本协议没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并且必须被要约人接受。要约交付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才能知道,并对受要约人具有实际约束力。如果传达要约的信件在要约发出后丢失或未传达,则要约不能被视为已送达。要约邀请和要约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区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应当是首要标准。只有当当事人的意思不能确定时,法律规定才能作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补充标准。本合同所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如果商业广告表明“限售30套”,则根据当事人在实践中表达的意思表示,确定当事人实施本合同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被视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先到先得”或表示有效期,通常被视为“表明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受意向书约束”。相反,如果意向书中包含“仅供参考”、“以我公司最终确认为准”、“配置和价格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这当然意味着表意文字不受意向书的约束,也不构成要约。依法区分。例如,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发出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因此,这些行为应被视为要约邀请。根据合同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区分。查看合同提案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以确定提案实际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使合同能够在承兑人接受后成立。要约邀请书只希望对方发出要约,因此不需要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意图表达是否针对特定的人,可以进行区分。由于邀请函主要发送给未指明的人,是为了引起未指明的人对邀请函的注意,并向他们发出邀请函,所以邀请函主要针对未指明的人。然而,要约通常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只有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才能确定并使承兑人接受
    

上述知识是对“要约的法律效力”相关问题的回答。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承诺合同的订立等方面。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luba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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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