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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释义

刑事诉讼是平等对抗和争议双方将争议告知中立法官,并要求法官解决争议的活动
    

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司法权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实现,从而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根据诉讼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是国家法定机关(如检察机关、法院)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的刑罚权来源于国家抑制社会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统治秩序的基本职能。刑事诉讼不是简单地寻求个人权益的救济,而是为了公平的惩罚和有效的矫正,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事诉讼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受到惩罚,以及采取何种惩罚。这一特点使其在诉讼形式和程序上与其他诉讼有着显著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是解决被起诉人(即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密切相关,学习刑事诉讼法时必须理解[1][2]。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所谓主动,是指刑事诉讼通常通过国家调查(调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提起,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民事和行政诉讼由相关社会个人提起;所谓普适性,是指从案件调查到诉讼准备、诉讼、审判和执行,一般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可能涉及国家权力的广泛运用;所谓深刻性,体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到诉讼中,尤其是在使用国家强制力方面,包括对人的胁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强制力的广泛运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这是基于其特殊的性质和任务要求。虽然法律赋予执法和司法机关完成刑事诉讼所必需的权力,但也必须确定执法和司法机关权力的执行范围,否则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损害诉讼中的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了诉讼的公正性。p>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互动过程。刑事诉讼不是司法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必须涉及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原告人和被告人,包括中国的刑事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如证人、专家、翻译人员等)。这些参与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了保证刑事侦查程序的公正性,刑事诉讼必须根据程序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三方结合”结构,确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确认仲裁员中立、独立,仅受法律约束;采取听取各方意见并受监督的公开听证程序;诉讼是有争议的,因此刑事诉讼必须涉及诉讼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为当事人。在第82条第4款中,上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以上三个概念都有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混淆。从广义上讲,所有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标准化和格式化是诉讼的一般特征。由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辜人民不受刑事调查,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而且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由于诉讼涉及的利益巨大,社会矛盾尖锐,依法诉讼的意义更加突出。司法机关权力边界的确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都需要合理设置和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按照刑法规定正确判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而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实施诉讼行为,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诉讼活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全国统一司法审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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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2: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