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报价的必要条件 |
释义 |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表达。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受要约的另一方了解是谁提出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要约人必须能够确定和说明。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特定一方。 (2)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对方发出要约。 由于要约的另一方接受要约,合同成立,因此,要约不能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对方以外的第三方发出。一般来说,要约应该向特定的人提出。因为相对人的专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成为接受人以及谁是合同的相对人做出选择。这样,一旦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如果对方不确定,合同的另一方也不确定。由于不确定,合同在作出承诺后可能无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将订约建议书视为要约是不恰当的,而要约只能被视为要约邀请。如果以将特定标的物转让给未指明的人为内容订立合同的提议被视为有效要约,那么它将导致一个标的物的出售,当然不是这样的。(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其在接受时受此意向表达的约束。这非常重要。许多与合同提案类似的表述实际上并不意味着如果另一方接受它,合同就会成立,例如“我打算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我的钢琴”。虽然它是特定一方对特定一方的声明,但并不构成要约。要约能否作出,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在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不使用“如果合同被接受,合同将成立”等明确的词语。所谓的“指示”不需要明确的文字来解释,但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4)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足以确立合同的主要条件。所谓的确定性是要求必须明确无误,没有歧义。所谓诚信,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但不要求要约内容全面。要约的效力是,一旦受要约人接受,合同就可以成立。因此,如果合同提案模棱两可,且不具备合同最基本的要素,则不能构成要约。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由于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合同也无法成立。一般来说,本合同中的要约需要是特定合同当事人意图的表达。要约的内容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邀请书必须由希望与要约订立合同的人发出。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相关律师。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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