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庭审中证明电子证据 |
释义 |
如何在庭审中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据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副本。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记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域名等 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应适用于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录音和视频数据 I.如何证明 电子证据中国理论界对如何使用电子证据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并不特殊。它们基本上是证据的基础。传统证据的同声传译仍然可以直接扩展到电子证据。它被称为“遵循新传统”来解决这个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法官在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时,必须重新考虑。这反映了人们对电子证据的特别关注,这似乎意味着对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的不平等对待,因此,戏谑地称之为“歧视理论”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一是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数据、传真数据、手机录音证据等;二是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三是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存储性、传输方便性、可重复复制性和易用性等特点,但它也很容易被伪造和篡改。因此,应当特别关注电子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三个特征。如果没有,就不能使用。如果您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lub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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