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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在庭审中证明电子证据
释义

如何在庭审中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据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副本。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记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域名等
    

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应适用于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录音和视频数据
    

I.如何证明
    

电子证据中国理论界对如何使用电子证据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并不特殊。它们基本上是证据的基础。传统证据的同声传译仍然可以直接扩展到电子证据。它被称为“遵循新传统”来解决这个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法官在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时,必须重新考虑。这反映了人们对电子证据的特别关注,这似乎意味着对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的不平等对待,因此,戏谑地称之为“歧视理论”
     < P>是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而不是从可采性和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待。根据我国的理论观点和法律规定,七种传统证据的采纳标准大致可以概括为关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显然,我国电子证据采纳标准的制定,不能把这三个标准放在一边,另起炉灶,但同时也要做一些修改。具体来说,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应当被采纳,主要取决于它是否与被证明的事实有一定联系,形式是否真实,在生成、获取等环节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对采纳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主要取决于其实质性的可靠性及其与被证明事实的相关性。诚然,上述维度并不同等重要。鉴于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容易被攻击、篡改和发现,而电子证据本身也容易被修改和留下痕迹,对此类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无疑具有特殊意义。分类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一是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数据、传真数据、手机录音证据等;二是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三是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存储性、传输方便性、可重复复制性和易用性等特点,但它也很容易被伪造和篡改。因此,应当特别关注电子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三个特征。如果没有,就不能使用。如果您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lu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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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