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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
释义

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批逮捕和审查起诉。二是对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p> 第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监督。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具体表现为监督交付执行、羁押、监督、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
    目前,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误区,检察机关把大部分精力花在侦查犯罪上,忽视了其他机关的监督,使相当一部分内容流于形式。由于担心影响与其他机关的关系,他们在相互妥协中寻求某种平衡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监督。一是检察机关不能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积极监督。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而不成立的案件,通过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从这一点来看,如果公安人员徇私舞弊,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或在利益驱使下对被害人进行报复,被害人将不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似乎没有办法。第二,不应备案和备案的行为不属于备案监管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案不应立案,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案件的合法性就会丧失。三是立案监督的强制措施没有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条件、模式和后果。从这条规定中,我们看不出法律后果是什么。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规定中缺乏制裁,公安机关往往不一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还有一些问题。与立案监督一样,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缺乏权威性的强制措施,监督活动往往形同虚设(二)法院审判活动监督存在的问题,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活动的纠正意见,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样,审判监督就变成了事后监督和书面监督,使法院审判活动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不时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监督审判活动的方式有限。除了提出抗议的有效手段外,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能力薄弱,监督缺乏有效保障,对法官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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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