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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自诉的审判程序是什么
释义

刑事自诉的审判程序是什么?    

第261条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自诉案件的审查。第二百六十四条自诉案件已经立案,经审查没有刑事证据的,自诉人应当书面通知并通知受理人,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提出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新证据,重新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的裁定不服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错误的,可以提起上诉,撤销原裁定的同时,应当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有两项以上犯罪行为的,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申请人民法院检索的,应当说明理由,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在查明事实、辨别是非的基础上,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由人民法院盖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签署调解书前反悔,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阅读本文后,我们应当明确关于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对于自诉案件,当事人需要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才能知道发生了什么,这对案件的审理更有帮助。他们需要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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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