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将于何时审查管辖权的移交 |
释义 |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或者在案件立案前,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转移进行审查时,人民法院认定其没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n不成立,应下令拒绝。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对抗辩作出回应的,视为被起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移交管辖权的上诉时间为十日。 II《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移交管辖权的建议和处理办法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照本规定,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因此,转移管辖权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I)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义,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而且可以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惯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或者不需要移送管辖,最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应诉并答复的,视为被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审查通常在提出异议后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登录到lub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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