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拖欠工资的司法解释 |
释义 |
1、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继续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第259号),并根据政府“清理债务”的工作原则和法院的合作,为下一阶段的“债务结算”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院负责清理的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全面清查 对已经受理但尚未结案的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加快审理进度,及时审结;对已受理但尚未结清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结清 三、在清理工程款拖欠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国务院建立的解决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移送有关地方政府清理。之后,各级法院要积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时清理,,并在通知省政府相关案件后,及时为移交给相关地方政府的工程款拖欠执行案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以清理并协助法院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了解有关案件的清算情况,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清欠”工作的落实 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地方政府人民法院的指控应由相关地方政府解决。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公义为民"的要求,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申请劳动报酬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际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协助的规定》(发[2005]6号)提供必要的司法协助。 v.在执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过程中,各级法院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对主动履行义务和积极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选择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和表扬;;对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或故意、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选择典型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依法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从长效机制的制度建设上提出减少和消除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法院下一阶段“债务清偿”工作 对重大疑难问题,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上级法院协助下级法院排除执行中的障碍和障碍,有效解决下级法院“清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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