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成立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也称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被消除 (1)终止合同双方在未来的义务。该效力在《合同法》第97条中表述如下:合同终止后,如果尚未履行,则应终止履行。(2)合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中,有两种不同的方法要求赔偿合同终止后的损失。一种是排除主义,它规定业主在终止合同的同时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要求损害赔偿,合同不能终止。合同终止和损害赔偿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共存!第二种是共存原则,它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要求终止合同和赔偿损失。然而,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范围上存在差异。中国法律始终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合同终止和损害赔偿可以共存。但是,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我们认为,抵销包括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和因恢复原状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可用利益的损失。(3)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相关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仍然有效,并且仍然可以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基础 上述影响是合同终止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终止还涉及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即合同终止前如何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终止前是维持现状还是恢复现状。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合同终止的溯及力问题。如果合同的终止具有追溯效力,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当事人对已履行部分的返还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的后果仅从终止到将来消灭,不具有恢复原状的效力。这些合同具体包括: 首先是连续合同。所谓连续合同,在民法体系中,是指不能一次性履行且必须连续履行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加工合同、建筑合同以及大多数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其次,履行的合同持续了一段时间。虽然合同在性质上不是连续性合同,但如果履行已延长一段时间,则终止的效力仅发生在终止时,且已完成的履行保持不变。如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期3年的零部件供应。两年后,甲方将生产改为生产另一部分,因此合同终止。此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有已付款项。这两种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因是,合同债务人向接受人履行义务后,其支付款项被接受人消耗或物化,难以恢复原状或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禁止适用恢复原状。但是,根据第97条,其他补救措施,如对不当得利的损失或返还的赔偿,仍然可以取代恢复原状的适用 除上述例外情况外,合同的终止通常具有追溯效力,当事人应当相互承担赔偿义务。所谓归还,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收到的款项返还给对方。在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恢复原状的义务仅发生在已开始履行的合同中。合同未履行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始终保持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不需要恢复。因此,未履行的合同不能再履行。仅对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合同终止的追溯效力使已建立的合同关系从一开始就无效,双方收到的款项失去法律依据,第二,归还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款人将支付物转让给善意第二人的,受款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要求受款人返还。第三,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比照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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