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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工厂仍因高额利润、拖欠工资和重新发放工资而被判刑
释义

【案例简介】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社会价值的体现。支付工作报酬是合理合法的,不允许雇主任意违约。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被告吴在工厂盈利时仍拖欠55名工人的工资。最终,被告吴于2015年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六个月,罚款10000元。被告吴与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和经营公司的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新型建材厂),为期一年。租赁期间,吴负责所有生产、经营和销售,员工工资由吴支付。从2015年3月的生产到2015年9月21日的停工,吴欠新建材厂55名工人42万多元。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职工投诉后,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10月9日和10月30日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然而,作为新建材厂的租赁运营商,吴从2015年3月至8月累计销售现金收入超过156万元,仍然拒绝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5日将案件移交靖县公安局。靖县公安局当天立案。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5年11月5日,泾县公安局拘留被告吴,同年11月27日,被告吴向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账户支付拖欠职工工资43万元,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庭审期间,被告主动认罪
    

[法律解释]
    

庭审后,法院认定被告吴有能力支付但没有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被有关政府部门责令付款后,他仍然没有付款。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庭审中主动认罪,,而社区愿意接受他的社区矫正,法院决定对被告吴从轻处罚,并宣布缓刑。作出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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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