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合同债权质押担保制度 |
释义 |
1、 合同债权质押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合同债权为基础,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对债权人设定的质押。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质押合同债权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在于质权客体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的请求权,后者是有形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三方三债权:1第三方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方)、第三债务人(质押债权债务人)。2.三项债权中的一项为主债权,即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的债权;二是次级债权,即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对出质人的债权;三是作为质押担保主体的债权,又称质押债权或质押合同债权。是主债权债务人或第三方在质押担保合同中享有并作为担保提供的债权,即出质人对第三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例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根据租赁合同以其对C的租金债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在本例中,银行对a提出贷款索赔,a对C提出租金索赔。租金索赔被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以确保实现银行贷款索赔,这是合同索赔的抵押。贷款债权是主债权,租赁债权是担保标的物的债权,即质押债权。就质押合同而言,银行对a的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属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是第三债务人。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合同债权,特别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付款债权质押或特定财产的付款债权质押,对于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