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户死亡后如何处理合同 |
释义 |
客户死亡后如何处理合同 如果客户死亡,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终止。委托合同的设立以双方当事人的信托为基础,是一种排他性的人格法律关系。如果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和合同另一方能否获得互信尚不清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使发生死亡、破产和丧失行为能力,委托关系也不会终止。当然,如果存在此类协议,则应按照其协议执行。例如,如果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规定委托人死亡时,代理诉讼不因委托人死亡而停止,委托合同的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也有义务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对方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接管委托事务为止。代理人继续处理事务。受托人支付委托合同价款的,仍可以向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请求报酬。例如,当委托人去世时,委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为远离国外而不能回来。受托人不继续处理自己的事务,势必给委托人的继承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理,直到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为止。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合同。但是,因委托合同终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外,应当赔偿损失。如委托人无意识无法安排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处理处于关键阶段,受托人解除合同必然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于这种损害,受托人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终止合同,它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自己的理由。关于委托合同终止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合同终止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除外。 2.因一方原因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当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因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或者在清算组织接管委托事务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而终止委托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接管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合同的,代理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采取补救措施前采取必要措施。《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委托合同的,代理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的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的利益的n在委托人采取补救措施之前,代理人的组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可以看出,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不仅要表达委托人的委托意向,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是否决定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日起生效,不以履行合同或者交付货物为成立委托合同的条件。因此,当客户死亡时,合同自动被视为无效。如果您对委托合同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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