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欺诈中的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 |
释义 |
合同欺诈中的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 合同欺诈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情况:非刑事合同民事欺诈和刑事合同欺诈。两者在特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很容易混淆。因此,在新的统一合同法中,没有对合同欺诈的概念作出规定或解释,对两者进行区分和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一般认为,合同刑事欺诈与合同民事欺诈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的不同:合同刑事欺诈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合同民事欺诈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为刑事欺诈,数额不较大的为民事欺诈。当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但是我们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 (I)他们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其订立合同,然后欺诈方以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方式履行合同,实现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当欺诈者实施欺诈时,他有履行已签署的虚假合同的意图。虽然刑事欺诈行为人也有通过欺诈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但这并不是欺诈者的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签订的“虚假合同”为幌子;或者以所谓合同的法律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可以看出,合同的犯罪欺诈者无意履行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根本不准备履行。他仅利用本合同诈骗他人钱财 (II)欺诈的内容和手段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通常基于合同的条款或内容。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或对合同标的的性质作出虚假解释和介绍等,且手段相对简单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是平等的。合同中除了刑事欺诈的内容外,还有精心设计的矛盾条款,或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是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非常严肃、谨慎,以显示其履行合同的诚意,诱使其上钩。就手段而言,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往往不是一人,而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伙诈骗。其手段也多种多样,比传统的欺诈手段更难识别(三)欺诈财产的数额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人获得的非法利益仅限于履行的“已签署合同”的范围,且金额仅为劣质、良品或瑕疵标的物与真实标的物的价差,且金额一般较小,而合同诈骗犯罪人以合同为幌子,诈骗的非法财产(如预付款、定金、质保金等)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或几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或数亿元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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