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欺诈还是合同欺诈 |
释义 |
“案情”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宜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牟牟,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工人,住在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库区水电八局三队宿舍。被告陈某于2001年4月1日在本案中被捕,2000年4月至12月,被告陈某声称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安溪砾石项目部工作期间与该局领导有关系。帮助宜昌三峡建设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承揽下安溪砂石项目部砂石运输业务,骗取郭*军、朱*贵、曲*新等人的信任,伪造“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局三峡砂砾工程部”公章和“周*月”私章。在与宜昌三峡建设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签订砾石运输合同过程中,以收取营业费、进场费等名义,骗取郭*军、朱*贵、曲*新等7.76万元现金。其中,2万元借给了朱*贵,其余都是铺张浪费,致使郭*军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事发后,他的家人代表受害人返还了6万元。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援引被害人的供词、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清单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陈某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告陈某进行处罚 被告陈某当庭供认了第三名诈骗受害人为7.76万元的事实。他辩称自己没有伪造合同并私自刻章,但在湖南两次支付杨伟38000元(现已失踪)后,杨伟负责联系并签署合同,因此他不知道合同的真实性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湖北省经公开审理认定,2000年4月,本案被害人朱贵找到了中国水电第八局三峡下安溪砾石项目部护航队的被告陈,并询问他是否可以帮助联系砾石运输业务。陈声称与该领导有关系,并当面给该局领导打电话,朱*贵确信陈可以帮助联系运输业务。随后,朱*贵联系宜昌三峡建设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员工郭*军共同开发该业务,并聘请曲*新处理公司相关事务。为了便于联系,郭*军将一部摩托车拉手机交给了陈。在朱*贵等人的催促下,同年6月,陈提议去长沙花2万元,郭*军组织2万元到陈家。陈某没有通过自己的联系方式联系长沙,也没有以长沙下安溪村的名义通知朱*贵等人。得知此事无法解决,陈虚构他已经联系了该局女工部长吴芳,承诺立即进入现场进行运输,并在几天内签署三峡运输合同。他继续欺骗朱、郭、军等人,以与秘书、队长打牌为由,先后向朱、郭、军、曲信索要现金10100元。为了进一步掩盖他的谎言,陈萌生了伪造印章、伪造合同和继续诈骗钱财的方法。同年11月,他以催促此事为由独自返回湖南。在鲁巴网络基地德山镇红叶大酒店打字室印刷了16份合同,合同名称为“水电八局合同”,在德山南站发现“水电八局三峡砂砾工程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周*月”私章,在陈准备好伪造的合同后,他回到宜昌让郭*军和其他人签字。郭*军等人请王*星经理以“三峡建设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收回了所有已签署的合同,理由是合同应在湖南公证。同年12月23日,陈向郭*军等人索要4.5万元工程动员费后,第二天将伪造的《三峡工程下安溪砾石项目部车辆动员通知单》交给了曲*新。朱贵向陈借了两万元。后来,陈向郭*军索要2000元,理由是他的爱人需要交通费才能返回湖南。因为他们没有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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