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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与欺诈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释义

[案例]
    

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协会招聘了一名销售主管,王小姐去应聘。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王小姐向企业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说明过去曾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企业急需人才,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来打开销售局面。她对王小姐的工作经验相当满意,于是双方立即协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聘用王小姐担任销售总监,试用期为三个月。王小姐全面负责企业的销售业务,有权决定销售部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要求王小姐工作
    

两个月后,企业发现王小姐的销售业绩平平,对王小姐的工作经历表示怀疑。经调查发现,王小姐声称她曾在许多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小姐继续工作可能带来的问题,企业立即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王小姐认为,她正在努力开发销售渠道,即将取得业绩。她以前的工作经验与她目前的工作无关。企业没有理由立即终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争议。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双方以欺诈或威胁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个“无法律约束力”是从劳动合同签订时算起的,即劳动合同从来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王小姐隐瞒了真实情况,编造自己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时与销售主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王小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8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条反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共同享有的知情权。违反本条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指出,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履行知情权义务。用人单位在雇用劳动者时,应当:应充分了解工人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等主要关键信息。如果雇员未能将这些关键信息如实告知雇主,或本案中出现虚假情况,雇员的法律后果将是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知情权的享有必然产生知情权的使用,即知情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的结果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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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