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妨碍其他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9月2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活动的管理,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指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的个人或家庭拥有的生产资料。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第五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监督、指导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有:(一)城镇失业人员和年满16周岁的农村村民;(二)转业、退伍军人和大学毕业生;(三)退休人员,辞退 荣誉军人、烈士家属、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解决个人不得占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场所。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依照《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法规和政策。主要经营一项业务,兼营其他业务。第十二条鼓励个体工商户承包、出租、收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和国家允许的对外企业边境贸易;代理进出口业务;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在境外经商兴办企业,可以在店名前加上企业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出口创汇产品、传统手工艺品、专利产品或者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招聘员工时,他们使用的店名可以标注“济南”或“济南市” 第十六条转业人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辞职、辞退、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到当地劳动人事服务机构办理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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