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只要口头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不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双方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双方不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或电话交谈等通讯手段订立的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密切相关。这也是现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实行“无类型”原则的重要原因。合同的口头形式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合同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不应当采用口头合同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必要的合同,指当事人以语言而非文字表达意思的合同形式。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结算交易中非常常见。其特点是简单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获取证据,难以区分当事人的是非。因此,合同法草案原本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价格或者报酬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时结算除外。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但是,考虑到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和上海之间的经济往来中不是一个大数目,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合同法》第10条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作了修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双方认为房地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格或报酬金额巨大且无法立即解决,则不应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提供证据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此网站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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