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核定农村低保对象的收入 |
释义 | 导读: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家庭收入指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县市区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知识总结: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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