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律特征是: 1它意味着它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其未来义务,这侵犯了预期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因此,将其称为“预期”,以区分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向另一方明示或肯定其将不履行其义务。能够履行其义务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未来义务 4。拒绝履行的是主要债务,而不是次要义务。当另一方预计违约时,给予另一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另一方在履行期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原因是,尽管当事人没有实际违反合同,但他表示他忽略了合同,从根本上忽略了他在本案中的合同义务,如果守约方仍被允许在履行期内等待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并要求赔偿损失,则会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该规则,允许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履约期满后,守约方不得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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