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得自行解除或变更合同,也不得期待合同在条件出现时生效;在有终止条件的合同中,当条件出现时,双方可预期合同效力将失效 条件发生后的合同效力反映在具有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中,在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中,由于附条件合同的有效性或终止取决于附条件的实现或未实现(即出现或未发生),合同的有效性在条件发生后失效,且所附条件事先不确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恶意推动条件的实现或违反诚信原则阻止条件的实现(发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该条件实现的,视为该条件已经实现;不适当地促进条件的实现的人将被视为条件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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