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规定规定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效力,除主体不合格外,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无效的情况很少。更常见的情况是,某些术语或个别术语无效。为此,《劳动合同法》遵循《劳动法》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条款不仅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还避免了一方当事人援引部分条款无效为由否认大部分条款有效的可能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双方应继续履行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部分无效或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修改或删除。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修改,不得删除;如为约定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