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必须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释义 |
[案例]于1999年7月被介绍到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单位安排他在包装车间工作,月薪850元,但他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自余某到单位后,单位未为余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02年1月,由于单位经营亏损,需要裁员,于是他口头通知余某第二天结算工资,然后他就不用再上班了。余某不反对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单位支付其在厂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该单位告诉余某,余某是临时工,没有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单位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费和社会保险费。余认为,该单位的声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裁定,用人单位应当向俞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补足俞的社会保险费。[评价与分析]i。《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食品加工厂不与俞某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恰当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食品厂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2、 单位虽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余某已向单位提供劳务,且单位已按时支付工资。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发〔1995〕309号文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3、 根据劳动部[1996]181号文件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法》第98条的规定,对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制定经济补偿措施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加工厂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综上所述,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企业不得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