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
释义 |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私有地块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沟渠、丘陵、滩涂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同时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如果根据担保法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如抵押飞机、车辆、船舶、树木和企业设备等动产的合同,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房地产,必须向主管部门登记。如果未向主管部门登记,则为无效合同 --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宣告破产,破产企业为尚未抵押的债务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抵押合同无效 --国有企业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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