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某信号厂与Bu租赁合同纠纷上诉 |
释义 |
【案件】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信号厂,住所在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是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布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居住在沈阳市雨洪区 本案基本事实 经审理,原告投资设立活性炭分公司。2000年,原告以**乡镇企业公司活性炭厂名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01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将活性炭分公司全厂出租给BU,租期三年,即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年租金25000元。合同第五条规定:“如果上诉人出售房屋,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上诉人,且在11月至次年3月的冬季不能执行。如果上诉人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应向被上诉人支付4万元的搬迁损失费。”2月1日,2002年,上诉人的厂长办公会议决定出售位于马北村的活性炭分公司。4月25日,上诉人致电被上诉人卜某,于同月27日公开拍卖**村活性炭分店。被上诉人因想出国而无法参加投标,并表示委托他人参加投标。在同月27日的拍卖会上,被上诉人的吴姐夫作为被上诉人以被告的名义参加了竞标。经过10轮招标,沈阳**生物柴油加工试验厂以131万元中标。被上诉人的姐夫吴以被上诉人名义的最高报价为127万元。同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通知,通知被上诉人活性炭分厂拍卖事宜,并要求被上诉人于同年6月30日前迁出。同月28日,上诉人(甲方)与沈阳**生物柴油加工试验厂(乙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同意甲方将活性炭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5天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31万元的转让费。甲方应在收到转让费后60天内将工厂的原承租人从工厂搬走,并将整个工厂移交给乙方。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4万元人民币的延期赔偿金。被上诉人应在上诉人答复不同意搬迁的同一年4月30日送交上诉人。如果被迫搬迁,他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此后,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同年6月14日,被上诉人要求将赔偿金减至36.5万元,上诉人要求按照签订的租赁协议执行。 [审判] 一审法院的裁定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规定的原告终止合同的条件尚未满足。第5条规定“出租人变更”实质是原告应履行的义务,而原告未能适当履行,即原告未在出售前两个月通知被告,而仅在出售前两天通知被告,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使原告无法享有合法拥有的权利。出售租赁物并不一定终止租赁合同,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要求显然不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224条和第230条,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原告的请求应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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