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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释义

1998年5月,a县**公司(该县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对县城新民路81号的公共住房进行了改造,并与刘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公司将该店租给刘某一年,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每月租金500元。合同期满后,刘继续使用该店,每月仍向**公司支付500元租金,但双方均未续约。在此期间,刘先生对该店进行了室内装修,**该公司获悉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1年10月,该县进行了机构改革,废除了**公司,成立了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1月16日,房地产管理局决定以招标方式确定现有公共住房的新承租人。刘参与了81号店的竞标,但该店被其他人中标。第二天,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刘在1月20日前搬家。刘认为他在商店装修方面的投资没有得到补偿,因此拒绝搬家。1月24日,房地产管理局向刘发出了行政处罚预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刘翔没有防守。2月13日,房地产管理局对刘进行了行政处罚:一是停止非法占用公共房屋;2、 从2004年1月17日起,处以当前房屋租金五倍的罚款。刘先生收到处罚决定后,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没有自觉履行,因此房地产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
    [评估]

法院能否受理房地产管理局的执行申请,即此类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法院应受理房屋委员会提出的行政非诉讼执行申请。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公共住房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强行占用公共住房的,责令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处以强行占用房屋期间租金总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作为房地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在查明刘某强行占用公共房屋的事实并履行告知义务程序的基础上,将《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法律。如果刘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采取司法救济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没有自觉履行,房地产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性质,房地产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允许执行。原因是:
    

I.房地产管理局运用行政法规对刘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刘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租赁纠纷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但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主张是否支持刘的搬迁,刘的辩护是否成立,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在双方的争议得到裁决之前,很难让人们相信刘翔是在强行占据一家酒店。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运用行政法规对刘进行处罚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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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