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
释义 |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合法性原则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所谓合法性,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合法。例如,除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且法律不承认其效力时,雇主应承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法。该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即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确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些合同中,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通常只提供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可能并不公平合理。两个资历和能力相同的人在工资和收入上有很大差别,或者能力强的人的收入低于能力差的人,这是不公平的。另一个例子是,雇主提供少量培训费用来培训工人,但要求工人进入长期服务期,在服务期内不增加工人工资,也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增加工资。这些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它们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雇主不应滥用其支配地位,强迫工人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公平原则是社会道德的体现。以公平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滥用其支配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平等与自愿 平等与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平等原则,另一层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不分高低和隶属,不存在命令服从、管理管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当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工人成为雇主的一员,由雇主管理,并处于被管理的地位。雇主和工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里提到的平等是法律平等和形式平等。在中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大多数工人和雇主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有利地位为依据,对订立劳动合同附加不平等的条件。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愿为基础,并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愿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与谁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合同内容是双方自愿的。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意味着雇主和雇员应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它还要求工人和雇主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也不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认真研究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协议。只有劳动合同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履行。事实上,劳动合同通常由雇主以合同文本的形式提供,工人只需签署。标准合同文本越来越明确地规定了雇主的权利,而对工人权利的规定却越来越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在使用标准合同时,工人应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争取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诚实守信 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诚实守信。例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者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任何一方不得隐瞒真相。事实上,有些雇主不告诉工人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同,等等;还有工人提供假文凭的案例,这违反了诚信原则。此外,事实上,一些工人已经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找到其他工作后,工人后悔他们的合同,不在雇主工作,这也违反了诚信原则。诚信不仅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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