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是什么?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口头修改的效力 |
释义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适合企业经营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批准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没有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或者约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制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前款所称临时性工作,是指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辅助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由于休班学习、休假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被其他员工替代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就业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本决定公布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满。但是,如果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化o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同一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决定进行调整。在本决定实施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许可,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完全否认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或变更事实的法律效力是不可取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强制性的管理规范,而不是强制性的效力规范。如果双方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变更,则不能认为他们违反了强制性规范,客观形成的协议也不能被宣布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员工在一段时间后未提出异议,则应对变更的有效性进行定性评估,否则可能严重干扰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不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因此当事人不得采取书面形式,人民法院不支持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因此,判断劳动合同口头变更是否有效,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劳动合同口头变更已经实际履行;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第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有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沟通来解决。如果你不知道内容,你还想知道更多。建议您及时向luba.com的在线律师寻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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