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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人可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吗?后果是什么
释义

工人能否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如果雇员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雇员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薪的起始时间为自该日起一个月的次日雇佣关系,截止日期为签订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相关知识:
    

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
    

首先,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员工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降低续签条件。在此类劳动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应证明用人单位已尽力维持或改善约定的条件,且劳动者不愿意续约,即不续约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注意的是,开始工作年限早于2008年1月1日,工作年限仅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2008年不包括在经济补偿年内。这是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三,许多雇员普遍认为,雇主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他们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转帐款。事实上,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例如,《北京劳动合同条例》要求,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之前,雇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协商办理解除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上海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请律师帮助你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上海的企业没有义务在劳动合同到期和终止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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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