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势变更能否免除当事人责任 |
释义 | 一、情势变更能否免除当事人责任 情势变更在一定情况下能免除当事人责任,即因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解除合同的,能免除当事人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是指适用该原则时出现的法律后果。法律网提醒,它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的效力是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以排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第二次效力是指当第一次的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 ![]() 三、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不同 1.引起的原因不同 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 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 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4.法律后果不同 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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