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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担保按规定是不是连带责任
释义
    一、质押担保按规定是不是连带责任
    质押担保按规定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通常只有在“存在多个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连带责任承担的问题。
    二、质押的担保范围
    质押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法律网提醒,利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三、质押的合同内容
    质押的合同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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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