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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释义

2014年3月6日,杨向一家公司申请从事产品销售。当他快一个月大的时候,公司通知杨签署一份劳动合同,但杨出差时不能当场签署。随后,公司要求李所在部门的同事王代表杨在劳动合同中签下李的名字。合同约定杨的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杨出差回来后,公司给了杨已签署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5日,杨提议离开公司,并获得批准。2015年6月5日,双方正式终止劳动关系。2015年8月2日,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委托王签署劳动合同。因此,本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虽然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事后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实际行动接受和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合同有效
    

【评估】
    

luba.com编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是工人和雇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建立了双倍工资处罚制度,处罚用人单位抗拒或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合同未最终签订或存在缺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处罚责任是不恰当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合同未最终签订,则不宜追究双薪责任。如果劳动合同存在瑕疵,也应尽可能确认其法律效力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应确认为有效。在本案中,杨很快了解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杨没有否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如果我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并且不否认,我将被视为同意。因此,王代表他签署合同
    

至少可以说,《合同法》第36条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则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他事后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并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被接受。杨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合同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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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