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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释义
    一、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1、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2、刻制清算组图章;
    3、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1、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2、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3、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4、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5、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1、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2、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3、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4、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三、如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定才能确认,不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自身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尽管法律有如此规定,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对于公司账目中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中报债权,通知可以邮寄、转让等方式送达,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以及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3、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只有在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中介机构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产立案后,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公司,处理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公司,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产公司涉诉时,仍然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破产管理人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具体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洛种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资料;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5、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登记表,记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数额、债权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
    7、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通过上面内容,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如果国有控股企业倒闭进行资产清算的话,我们可以通过申请后进行相关的流程,我们一定得知道清算成员的相关费用以及酬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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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