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释义 |
一,。法律条件1: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法律条件2:雇员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因过失终止雇员)和第40条(无过失终止雇员)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法定条件3:工人提议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法律条件4:工人无需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法律条件5:2008年1月1日后首次签订或续签定期劳动合同时,应结合上述分析计算连续的定期劳动合同数,在员工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到期时(以下简称“续签”,下同;以下为“第一”和“第二”自2008年1月1日后首次签订或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如果员工提议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员工不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此时,雇主失去了拒绝与工人续签劳动合同(包括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等)的选择权。换句话说,本质上,雇主只有一次选择形式的机会,即第一份定期劳动合同到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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