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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有未经授权的旷工
释义 42岁的胡先生于1996年在北京香港第1出版社担任艺术编辑工作,双方建立了人事关系。2008年3月,胡先生与出版社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雇佣合同。期满后,胡先生仍在出版社工作,双方的雇佣关系依然存在
    

2009年3月18日,出版社与胡先生签订协议,同意胡先生以工作室名义开展工作,出版社保留配额,并同意胡先生应遵守出版社的相关规定。胡先生在演播室外面工作后,曾两次要求出版社领导在香港《< < < > > >中探亲,但不允许。当年5月1日,胡先生去香港探亲,没再去上班。2009年6月5日,出版社通知胡先生返回北京工作。6月15日,胡先生回到出版社,领导批评他擅自离职。第二天,胡先生又没有去上班。2009年7月27日,出版社终止了与胡先生的雇佣协议,并向他发送了终止雇佣关系的决定。2009年9月7日,胡先生申请人事仲裁,并要求与出版社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出版社撤销了终止雇佣关系的决定,并恢复了雇佣关系。2009年10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胡先生的申请。2009年11月,胡先生因拒绝接受仲裁裁决而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出版社撤销其决定,并与他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声称无需向单位请假]
    

在东城法院审理此案时,胡先生承认,在他与出版社签署的协议中,双方同意他应遵守出版社的相关规定;他承认,他于2009年4月30日离开领导班子三个月,未经批准前往香港探亲;承认他第二天离开了他的部队去了香港;他承认在2009年6月15日回到北京与出版社负责人交换意见后,他没有再工作,胡先生认为,他与出版社签订的协议规定,艺术工作室由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他对香港的访问没有得到出版社的批准,不违反双方签署的协议,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 < A> >,所以出版社终止其雇佣关系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出版社撤销处理胡先生的决定,并与他签订书面雇佣合同
    

关于胡先生的诉讼,出版社认为,由于出版社与胡先生之间始终存在人事关系,虽然同意胡先生将独立经营艺术工作室,并自行承担盈亏,但仍应遵守出版社的规章制度。胡先生未经允许离开香港一个半月。在领导批评他之后,胡先生没有再去上班。他的行为严重旷工。《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严重缺勤,单位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或人事关系。因此,出版社终止与胡先生的人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法院在听证会后驳回胡先生的索赔,东城法院确认,胡先生在与出版社存在人事关系期间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不仅同意胡先生将以艺术工作室的名义进行外部工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还同意胡先生,作为出版社的员工,应遵守出版社的相关规定
    

据发现,胡先生在不知道出版社不允许的情况下,连续数月未上班,这严重违反了雇主的规章制度,属于旷工行为。出版社以此为由终止与胡先生的人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009年12月,东城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驳回了胡先生的主张。判决后,胡先生不服,持原起诉意见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胡先生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还强调,胡先生和出版社同意胡先生以艺术工作室的名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该协议只是双方经济利益协议,并不意味着胡先生不能遵守出版社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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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