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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有哪些特别规定
释义

劳动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引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第五十二条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地区,工会和企业代表可以在建筑、矿山、公路、公路等行业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者区域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和地区集体合同对本行业和本地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etc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派遣员工不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派遣期限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扣留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报酬和劳动条件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通知派遣员工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4)为在职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五)连续用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调离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要方式的用工形式,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日均工作时间为g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自行订立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兼职时间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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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