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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逃债”的主要表现形式
释义

(1) 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自己的财产,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试图低估破产财产的价值,降低赔偿比例。有些企业在评估破产财产时,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而忽视了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对无形资产进行定价和估价。在没有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些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计价,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价值,使负债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二)破产企业破产“恶意地“,故意转让财产,另立公司或减少会计单位,从事壳牌破产。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重组收回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得以中止。破产清算结束,剩余债务免除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重新开业。更奇怪的是,企业悄然酝酿破产,大力投资新建工厂。例如,**集团在申请破产前从集团中剥离了11家企业。这11家企业的资产剥离,使**集团的资产缩水近21亿元,极大地削弱了**集团的偿债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破产企业违法经营,任意提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补偿费用,使企业无财产可破。目前,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做法:一是根据破产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资产,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职工安置费。破产企业被其他企业收购或者接收的,应当将成本以资产的形式分配给收购方或者接受方企业。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清算成本是惊人的。一些企业破产时,利用清算中获得的高优先权补偿金(包括职工安置费)重组入股合资企业,建立新企业,以摆脱巨额债务。一些部门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使企业"起死回生"。一些地方政府强迫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放弃其债权。由于政府的社会公益目标和心理,政府在清算破产企业债务时,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要求一些财力雄厚,效益良好的企业或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弃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为使破产企业结束时的破产还债过程顺利进行,由于破产财产不足,在还债和职工安置方面可能存在一些矛盾。有些人甚至与法院串通,人为地判定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无效,或者,尽管它们被确定为有效,但它们不会优先偿还。在破产企业债权补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担保权益很容易分割。由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较小,继担保权益持有人的优先权之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一般债权人的优先权很小,且大多数破产企业属于长期债务经营,如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用企业的全部资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在这种情况下,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应首先满足银行的债权,但很难被其他债权人确认。因此,政府经常站出来要求担保权益持有人放弃担保权益,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剥夺获得担保权益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对担保权的优先受偿请求,牺牲了担保权人依法应当优先取得的、利益均衡、平等的法定份额。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监管下,一些企业在债权人背后秘密破产,一些企业以令人惊讶的低价转让给地方企业。破产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确保“一方安全”,使企业摆脱“包袱”,轻装上阵的最佳选择
    

企业破产逃债现象之一是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进行虚假破产,或者债务人从申请破产到法院破产进行逃债欺诈。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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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