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提单交付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无提单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参照法律要素的分类确定。提单持有人作为原告要求承运人赔偿无提单交付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承运人已经实施无提单交付行为,而且,凭单据交付的合同义务实际上无法履行。但是,只要提单持有人对无提单货物放行的证明达到初步证明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可以从提单持有人转移到承运人身上,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实现诉讼公平原则,公正和诚信 [案件事实] 原告:溧阳**服装公司 被告:*百汇船务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2日,原告溧阳**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与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秋晖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秋晖)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以及**服装委托**秋晖出口货物**秋晖接受委托后,与海外买家韩国三井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上海离岸价,并以信用证付款。IMEX海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MEX公司)在韩国合法注册,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委托被告**百汇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船务)在上海代理订舱、包装和运输单证。百汇船务接受委托后,安排货物的交付、包装和报关,并代表IMEX公司与托运人协商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IMEX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后,该提单由百汇航运公司转让给托运人。Bo Hui shipping从实际承运人处预订了舱位。韩国**商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船)和**仁川国际渡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轮)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指定收货人为IMEX公司,运输船为“米纳”和“牡丹香”,实际通过**商船和**渡轮运输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百汇船务要求**渡轮电放货物**服装认为货物在目的港无单据放货,无法结清货物的外汇付款,并要求法院命令百惠航运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虽然**服装持有无船承运人提单,但只能证明其无法结汇货款的事实,这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货物在目的港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且百惠航运不是本案所涉无船承运人。**成衣就货物付款损失提出的索赔要求是毫无根据的,判决不支持他的索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它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决。无单放货证明责任的两种观点适用法律的依据和案件的判决是法律规范的前提,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即承运人不收回提单,货物已在目的港放货,这是无单放货应首先查明的重要事实之一。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中的哪一方对货物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承担举证责任。在这方面,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提单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被驳回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赔偿货款,他应证明货物已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或提单持有人要求在目的港提货但未提及提货,他可以指控承运人无提单放行货物,否则应承担判决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百汇航运以**服装作为提单,持票人以举证责任作为主要抗辩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承运人)。(1) 提单持有人通常不像承运人那样清楚运输中货物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货物在海外目的港的情况。提单持有人只能通过结汇和提单流转的结果来推断货物的状况。《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第7条规定,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根据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上述因素包括证据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接近证据的难度、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此,承运人如果对货物有更多的了解,并且有义务告知货物,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 《证据规定》(“妨碍证明的推定”)第75条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声称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承运人实际控制货物运输的前提下,如果承运人没有提供货物是否已放行的证据,可以推定货物已放行。意见认为,基于上述两点,当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只需提供合法取得的正本提单,承运人应承担向提单持有人披露货物下落的义务。否则,应推定承运人已在无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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