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因卖方伪造并会签提单而向仲裁申请银行对账 |
释义 |
“案件”提交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外贸湖北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被申请人:*对于trameyergmbh(以下简称**il公司)。1994年1月5日和3月24日,申请人**光大公司和被申请人**迈耶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钢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开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40天内装运货物,并在中国汕头300人港口交货。为了履行两份合同,申请人于同年2月26日和3月31日通过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先后向被申请人开立了四份编号为lci09400036、lci09400037、lci09400067和lci09400069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额超过571万美元。同年4月29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在中国武汉履行两份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货物装运日期改为5月25日。5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装运通知,通知货物已按照修改后的装运日期装运。5月28日,申请人与**中建房地产开发联合体(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被申请人购买的钢材转售给**中建公司。合同约定7月10日前将货物运至汕头三白门港**根据合同,中国建筑于6月23日和7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了1360万元定金和80万元款项,共计1440万元。6月20日和7月5日,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先后收到上述四份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提单并表示承兑。约定的付款时间为1994年10月14日。然而,截至199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没有将货物交付至中国汕头的三白门港,货船直到同月19日才抵达三白门港。由于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中建,7月12日,**中建向申请人提出,鉴于延迟交付和市场下滑,如果延迟收到货物,公司将拒绝接收货物,并向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申请人退还双倍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因此,该货船于7月22日停泊在深圳蛇口港。装运货物的船舶是**TemplarshippingCo(LTD.)的船。提单上注明的签发日期为1994年5月25日。它从圣彼得堡开往中国300门港。然而,经过调查,申请人认为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船实际上没有于1994年5月25日抵达圣彼得堡。被申请人提供的四份提单中有两份是伪造的,另外两份是被申请人向船公司提供担保后船公司会签的。实际装运日期应为6月11日。1994年8月2日,他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前逮捕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同日,广州海事法院经审查裁定:申请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财产保全,**奈特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地拉那”号船舶从此被扣押;命令**骑士航运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天内提供360万美元的担保;命令地拉那船长提供与原始提单相关的船舶日志、货物舱单、大副收据和理货报告。此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骑士船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了欺诈、伪造单据并在提单上会签了17天,恶意欺诈并严重延迟了到达日期,构成了根本违约,导致用户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造成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只能依法拒绝入境。因此,根据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他于1994年9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和其他费用共计1700多万元。受理后,申请人申请冻结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受理的四张信用证项下的资金。同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裁定,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就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法院出具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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