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责任 |
释义 |
第一种观点认为,漏油船舶应提前得到赔偿。这种观点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污染损害赔偿。造成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非漏油方应当承担100%的碰撞责任的除外。漏油船舶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过错比例向非漏油方追偿。这一观点符合“CL969”确立的“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虽然近期造成污染的原因是“碰撞”和“漏油”,但事故最直接的原因是“漏油”而不是“碰撞”,因此漏油船被视为污染源的依据。例如,1998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金油6号”污染案和1999年审理的“民然宫2号”污染案,都裁定只有造成污染的船舶的船东才应承担责任,没有命令要求非漏油船舶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按照碰撞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这种观点认为,“海商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与“民法通则”相比,“海商法”应当优先适用。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每艘船舶因过失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比例,即发生碰撞时,无论哪艘船舶漏油,双方按碰撞责任的比例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民然宫二号”污染案上诉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海商法》第169条的规定,责令与两艘船舶相撞的船舶所有人按照过错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是连带责任赔偿。这种观点认为,碰撞双方的行为与油污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漏油只是一种现象,而不是一种行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如果发生损失,应承担责任a>连带责任两艘船之间的过失责任并不矛盾。如果在油污损害的受害人要求赔偿时,区分了两船的责任,两船仍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内部过错责任。这种观点还认为,规定碰撞船舶对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确保油污案件尽快结案,,因为案件的结案不需要等待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结果。例如,在1988年的石油污染案中,受害者起诉“vlachernabreeze”和“潮河”船舶的船东和经营人共同侵权,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两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污染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实践中的三种理解和做法,第一种观点,即按照损害赔偿原则承担油污责任“谁漏油谁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主要原因如下:(1)船舶碰撞和船舶碰撞造成的污染属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适用于石油污染责任,要求法院只审查石油污染侵权行为的三个组成要素,即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我国根据第二种观点,确定了互有过错的船舶应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非漏油船舶对油污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必然涉及船舶碰撞方的过错,这违反了无过错原则适用于油污责任的违约责任。(2)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与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船舶碰撞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碰撞双方,油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泄漏油污的人上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即分别适用《海商法》第八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和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国际燃料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5条和《CL992》第5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指两艘船或多艘船造成的油污事故损失不能合理分离的情况。船舶相撞后,如果只有一艘船漏油,油污损失可以合理分割,不适用上述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不止一艘船舶漏油,并且无法合理区分损失,则多艘船舶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国内立法没有对非油轮与油轮碰撞造成的油污责任规定强制保险和财务担保,如果采用连带责任赔偿原则,非油轮可能无法承担油污责任。由此可见,虽然连带责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利于航运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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