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企业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满足哪些条件。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雇主对工人提出的就业条件和标准也因工作不同而不同。为了调查雇用的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雇主通常规定不同长度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员工符合用人单位的聘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如果雇员被证明不符合雇主的雇佣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规定的工作,雇主可以终止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业主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业主为规范生产经营过程、创造良好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劳动过程、工人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的活动。本规章制度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的。但是,发包人的规章制度不是发包人随意制定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雇主不能仅根据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只能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雇主造成重大损害 此处的“重大损害”一般由雇主的内部规则规定。由于企业类型不同,重大损害的定义也有很大差异,因此没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决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第二,工人的行为必须对雇主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劳动者没有严重失职或者未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这里所说的实际上是“两手空空”的行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工资,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工人身上。当工人出现这种情况时,雇主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将失去意义。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终止工人的劳动合同。即使工人免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或人民法院刑事处罚,雇主也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因为其行为的严重性超过了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前三种情况。在本条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下列情形: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 (2)被人民法院判刑(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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