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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要败诉承运人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
释义

案件重演2001年9月8日,一家进出口公司与外国s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同意向s公司提供一批价值7564美元的针织短裙,付款方式为电汇,进出口公司将货物从上海运到墨尔本,交给集装箱储运公司。10月16日,集装箱储运公司签发了提单,其中注明托运人是进出口公司,收货人“根据指示”,并注明正本数量为3份。11月5日,货物在目的港清关并开箱。12月14日,进出口公司向集装箱储运公司的代理人询问有关货物的下落,并获悉货物已被s公司带走。由于s公司从未支付货款,进出口公司以无提单放行货物为由起诉并命令集装箱储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564美元及相关退税损失,但进出口公司只向法院提供了提单原件。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进出口公司与集装箱储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因签发提单而形成的。集装箱储运公司的代理人承认货物已交给s公司,集装箱储运公司也确认货物已开箱,因此毫无疑问,货物已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但是,当进出口公司不能提及货物时,它本应获得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损失的权利。但是,由于其仅持有一份正本提单,其权利存在瑕疵,所涉及的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不是一项完整的、排他性的产权。同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可以随提单转让。进出口公司只持有一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使法院无法确定货物装运后它是否仍然是合同的一方。因此,它能否行使合同法中的救济仍然是个未知数。因此,法院认为,该进出口公司未能证明其完全有资格就货物损失索赔,判决不支持其索赔。案例分析提单物权效力的行使必须以全套正本提单为基础。在交付过程中,根据航运惯例,货物运输到目的港后,提单持有人可以凭一份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交付。承运人收回正本提单后,其他两份正本提单自动失效。此外,为了避免另一提单持有人要求在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提货,如果根据航运惯例要求承运人在目的港以外交货,承运人有权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在本案中,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以集装箱储运公司未凭原始提单放行货物为由,要求承担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在证明集装箱储运公司已放行货物后,进出口公司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已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而无需收回原始提单,因为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时也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货物一经转让给善意受让人,即构成善意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将产生善意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交付货物的权利和义务。基于提单的这一特点,进出口公司必须证明自己是提单的唯一权利人,即必须拥有全套正本提单。当进出口公司仅持有一张提单时,不能排除其他提单持有人存在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其他提单持有人以原始提单向承运人主张交货的可能性。因此,进出口公司根据一份提单主张目的港以外的提单权利,并且无法解释仅有一份提单的原因,显然不支持要求承运人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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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