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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飞行员辞职了,被要求支付500万元。劳动合同约定的强制性服务期限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释义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强制性服务期是否为霸王条款?    

案例:
    

最近,东航机长起诉“业主”终止劳动关系的多起案件相继审理。在四名飞行员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关于该航空公司飞行员“强制性服务期”的协议。所谓强制性服务期的终止日期是飞行员的退休日期。合同规定“工人在强制服务期内不得提出离职”
    

对于这些被要求退休服务的飞行员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有不同的结果:一些飞行员被判终止劳动合同,其他被判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审后,六名船长提出上诉。目前,三人案件的二审已决定发回重审,三人正在等待有关其未来下落的二审判决结果
    

专家称“强制服役期”侵犯飞行员的择业权,应为无效标准条款
    

据了解,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联合组织下,四大航空集团和几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明确了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除了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转移
    

民航总局局长李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人力资源短缺,促进民航飞行员有序流动是一项长期任务,供需矛盾突出,飞行员选拔培训方式特殊。签署该公约是市场自治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已有42家航空公司参加了此次大会
    

但万强表示,对于飞行员来说,机动性范围不超过1%,这意味着航空公司各分公司的配额非常少。如果一家公司不止一名飞行员要求辞职,他们需要排队等候。“如果你遵循这种所谓的有序循环,可能轮到我等几年了。”
    

[法律解释]
    

服务期必须与劳动合同中的标准条款相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是无效的标准条款
    

首先,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和严格的界限“劳动合同期限”和法律规定的“服务期”。“服务期”需要以专业技术培训为基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使用年限
    

没有“强制性服务期”的概念在法律上,将“强制服务期”确定为“服务期”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不能限制劳动者依法辞职的权利
    

此外,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即使员工违反服务期,员工也需要向雇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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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