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
释义 |
危险货物的特性决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否则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而不仅仅是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损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运输主体必须与危险货物托运人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合同。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比普通货物越来越重,必须履行更多的法律义务,即托运人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妥善包装危险品,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相关危险品的名称、名称和标签发送给承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关于危险品性质和预防措施的书面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2002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运输法》规定,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托运人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其名称、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1994年交通部颁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货物托运人必须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并填写产品名称,托运单上的包装方法和运输注意事项。它还规定,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托运货物,托运人应对由此产生的运输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法第307条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制作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有关危险货物名称、性质和预防措施的书面材料“。中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作为一家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贸易公司,强营公司无疑了解上述规定。但强营公司在与承运人李某签订运输合同时,未按规定审核承运人资质,告知货物性质及运输注意事项,未按照国家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原告强营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电石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公司。被告李为个人货运所有人,其汽车(汽车消费贷款购买)归被告三友公司所有。李先生和三友公司均不具备运输危险品的资格,三友公司也不开展货运业务。2004年5月5日,强影公司负责人打电话给李,同意李以每吨500元的运费运输一卡车电石。5月9日,强营公司通过工行向李汇出8000元预付运费。同日,李某装载了24.27吨编织袋包装的电石,并将其拉到南通(原告还雇用了另一辆卡车运输电石) 如果路上下雨,李某采取了篷布等措施覆盖运输的电石。5月12日凌晨,李发现车里有汽油流出,于是他上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电石突然爆炸起火,将李抬出汽车,导致脚骨骨折。李先生报警了。消防队到达后,由于交通堵塞,用于灭火的砂石无法运输,因此无法扑灭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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