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法第26条(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第(二)项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工作的,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该工作的 (三)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 (1)按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员,(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在裁减人员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签订 (3)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人员 以上内容为中国《劳动法》关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的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雇主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不仅应提前30天通知工人,还应给予工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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