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使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版权,又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以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基础。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和网络为载体传播的作品。由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版权也应运而生。然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许多不同之处,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本文对网络著作权使用范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10条第12款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承认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中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版权法包括《版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其他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根据该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形式和新的数字作品受版权法保护。任何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转载或传播他人作品,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所谓“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自由使用的法律程度。其中,“自由使用”和“未经许可”是该制度的显著特征。该制度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相对立。其主要目的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限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以消除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实现作品的充分传播,丰富社会文化资源,促进社会繁荣和文化进步。因此,这一制度在中国著作权法中也被称为“权利限制” 中国2001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可以使用作品,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I)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介绍或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3)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复制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者播放的关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出版或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出版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除非作者声明不允许出版或广播 (6)为课堂教学或学校科学研究翻译或复制少量已出版作品,供教学或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履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9)免费表演已出版的作品,表演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复制、绘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和录像 (11)翻译中国公民用中文创作的已出版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少数民族语言创作作品,并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出版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录音录像制作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作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然而,互联网的跨境性和网络著作权排他性的弱化给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问题。难点在于:1.如何识别使用目的。所谓个人欣赏、媒体转载、教学科研等。2.如何识别公共场所的复制品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复制品。3.如何识别“媒体”的概念,网站是否属于媒体,什么样的网站属于新闻媒体。4.如何定义所谓的适当参考和少量复制。5.如何定义自由使用 目前,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如下。法律赋予用户和公众在某些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而无需作者同意和付款,这是对版权所有者行使其使用权的最严格限制。明确界定上述困难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著作权、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前提 lyba Xiaobian为您安排本文,希望能更好地帮助您了解网络著作权使用范围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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